2020-07-14

7月起最高90%!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细则快来看!

  • 2016年05月12日 20时40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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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将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提至90%。《通知》出台前,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报销比例是77%。

      成都市人社局城乡医疗保险处处长李筑生表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其医疗费用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通知》明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两种按不同费率缴费的参保人员,各分4个不同级别,按不同比例报销↓↓↓

      01

      参保人员类型:

      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

      支付比例:

      ◆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02

      参保人员类型: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

      支付比例:

      ◆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同时,《通知》提出,要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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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起最高90%!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细则快来看!

  • 2016年05月12日 20时40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   近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将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提至90%。《通知》出台前,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报销比例是77%。

      成都市人社局城乡医疗保险处处长李筑生表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其医疗费用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通知》明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两种按不同费率缴费的参保人员,各分4个不同级别,按不同比例报销↓↓↓

      01

      参保人员类型:

      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

      支付比例:

      ◆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02

      参保人员类型:

      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

      支付比例:

      ◆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同时,《通知》提出,要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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