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 成都走在全国前列

  • 2014年03月31日 00时00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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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日前,市房管局正式印发《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农村房屋的管理到使用再到日常检查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规范自建房屋使用行为,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据了解,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纳入统一监管和指导,成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各乡镇要确定协管员负责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农村房屋安全咋监管?《意见》中明确规定,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宣传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同时,《意见》中也提出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作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而农村自建房屋有三种行为,需要向农房协管员咨询。据了解,《意见》中明确,包括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协管员进行咨询,协管员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行为进行技术指导。 

      另外,为了确保农村自建房屋安全,《意见》中也明确,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咨询意见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农村房屋展开日常检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责任,并接受协管员的指导。《意见》指出,日常检查包括地基基础、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等检查。而如果发生包括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意见》也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协管员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与此同时,《意见》中明确,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协管员应当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协管员应当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消除隐患。与此同时,还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其自建房屋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如果自建房屋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作出强制治理决定,而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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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 成都走在全国前列

  • 2014年03月31日 00时00分
  • 来源: 成都市府
  •   为了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日前,市房管局正式印发《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农村房屋的管理到使用再到日常检查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规范自建房屋使用行为,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据了解,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纳入统一监管和指导,成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各乡镇要确定协管员负责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农村房屋安全咋监管?《意见》中明确规定,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宣传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同时,《意见》中也提出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作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而农村自建房屋有三种行为,需要向农房协管员咨询。据了解,《意见》中明确,包括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协管员进行咨询,协管员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行为进行技术指导。 

      另外,为了确保农村自建房屋安全,《意见》中也明确,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咨询意见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农村房屋展开日常检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责任,并接受协管员的指导。《意见》指出,日常检查包括地基基础、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等检查。而如果发生包括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意见》也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协管员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与此同时,《意见》中明确,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协管员应当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协管员应当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消除隐患。与此同时,还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其自建房屋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如果自建房屋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作出强制治理决定,而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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