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达州市规范低保认定标准 建立低保收入核查机制

  • 2013年12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达州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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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达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细化、量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举措,力争让这张“防护网”更严实,更紧密。 

      《意见》指出,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规范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认定条件 

      《意见》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户籍)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并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代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分户计算。 

      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城乡低保对象应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城市居民,或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的农村居民。 

      明确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各地应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情形。 

      《意见》指出,要规范申请审批管理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并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社会化发放等程序。 

      强化工作落实——建立收入核查机制 

      《意见》提出,要探索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经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2014年6月前,各地应初步建立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意见》要求,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在科学分类施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意见》强调,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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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规范低保认定标准 建立低保收入核查机制

  • 2013年12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达州市府
  •   日前,达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细化、量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举措,力争让这张“防护网”更严实,更紧密。 

      《意见》指出,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规范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认定条件 

      《意见》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户籍)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并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代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分户计算。 

      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城乡低保对象应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城市居民,或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的农村居民。 

      明确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各地应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情形。 

      《意见》指出,要规范申请审批管理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并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社会化发放等程序。 

      强化工作落实——建立收入核查机制 

      《意见》提出,要探索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办法,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经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2014年6月前,各地应初步建立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意见》要求,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在科学分类施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意见》强调,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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