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出台高温津贴新标准 每人每天津贴调整至12元
自2007年我省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以来,我市高温津贴一直按照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近年来,随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长,为切实保障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我市决定对现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新标准明确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高温天气标准,指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有关问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新规7月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新规落到实处,人社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严格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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