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局“严打”11类霸王消费条款
涉嫌“霸王条款”消费投诉
逐年递增
据介绍,近年来工商部门受理涉嫌“霸王条款”的消费投诉、举报和合同纠纷调解的工作量逐年递增。特别是在房地产、通信、电力、保险、商场零售等一些重点行业尤为突出。
为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依法治理和切实解决侵权问题,即日起,市工商局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督促经营者及时对其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纠,纠正一批不合法、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积极开展商品房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供电、供水、供气、旅游等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强制备案监督工作;查处一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并针对重点整治行业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工商部门倡导广大消费者提高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关注,提高对“霸王条款”的辨识能力。
发现疑似“霸王条款”
可拨打“12315”举报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疑似的“霸王条款”或产生合同争议,均可拨打“12315”举报、投诉或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予以依法调查处理或进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存在“霸王条款”、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最高处罚5万。
新闻链接
“霸王条款”按条找十四种情况可认定
依据《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以下五种责任,则属于霸王条款: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随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定举证责任等等。
合同格式条款中三种情况加重消费者责任,则属于霸王条款: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六种权利,则属于霸王条款: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如:选择交易和服务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等。
条例解读
重点行业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将强制备案
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1条之规定,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在首次使用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旅游合同文本;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运输合同文本;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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