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多措并举减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负担
一是严格实行限价收费。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限价标准严格实行限价收费;2011年限价标准在2010年基础上总体上提高10%。
二是控制住院分娩总费用。将孕产妇在门诊产生的与本次住院分娩有关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项目补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住院分娩和相关门诊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限价标准;顺产、剖宫产住院分娩总费用如超过限价标准,超过限价标准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控制产科并发症费用,当年产科并发症比例不得超过前一年产科并发症比例,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三是按新标准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给予项目补助。凡有凉山户籍、农业户口的孕产妇在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可按每胎次500元标准享受项目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0元/人,省财政补助50元/人,州县财政补助50元/人;500元项目补助中含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
四是将无凉山户籍和无法补偿的农村孕产妇纳入项目补助范围。对无凉山户口簿(或身份证)、未参合的农村孕产妇,可依据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常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凉山农村居民证明,在住院分娩限价标准内按顺产、剖宫产实际产生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据实全额补助;产科并发症者按剖宫产补助标准限额据实补助,剩余部分由孕产妇承担。对有凉山户口簿(或身份证)、已参合但不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农村孕产妇,可在住院分娩限价标准内按顺产、剖宫产实际产生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据实全额补助;产科并发症者按剖宫产补助标准限额据实补助,剩余部分由孕产妇承担。
五是提高新农合补偿比例。对于顺产的农村孕产妇,经项目资金补助后,在州内县、乡级和州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顺产的,在凉山州限价标准内的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全额补偿;在州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顺产的,在凉山州限价标准内的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定额补偿。对于剖宫产的农村孕产妇,经项目资金补助后,在州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的,在凉山州限价标准内的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全额补偿;在州级和州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的,在凉山州限价标准内剩余部分从新农合资金中按同级住院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对于有产科并发症的农村孕产妇,经项目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从新农合资金中按同级住院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是进一步减轻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负担。经项目补助和新农合补偿后,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孕产妇,可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实施二次补偿;贫困孕产妇,还可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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