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工商局出台消费维权约谈制度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制度所称的消费维权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进行直接沟通交流,督促其及时解决有关消费纠纷,指导其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自律机制,积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约谈原则。约谈应本着“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公开公平、和谐交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约谈范围和对象。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进行约谈:
(一)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
(二)被群体性申诉举报和投诉的;
(三)阶段性申诉举报情况起伏明显、数量变化大的;
(四)消费者申诉举报具有典型特征、富有代表性的;
(五)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缺陷的;
(六)巴中市工商局和巴中市消委会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为:听取约谈对象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有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建设等自律管理方面的情况;分析申诉数量多、处理难的内外部因素;商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和落实长效管理的方法和途径;督促经营者及时解决相关消费纠纷等。
第六条约谈程序。约谈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报批。启动约谈程序须经局领导批准,由巴中市12315指挥中心或巴中市消委会秘书科落实约谈的召集、联系等工作,原则上同一事件不重复约谈。
(二)约谈通知。在正式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确定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约谈。
(三)约谈实施。约谈一般由巴中市12315指挥中心或巴中市消委会秘书科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指定约谈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或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参加,但事先应告知被约谈者。约谈必须认真组织、充分准备,约谈环境舒适,气氛和谐,应与被约谈者进行面对面的座谈和交流。约谈者必须认真、充分听取被约谈者的意见。
第七条约谈要求。约谈应当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如实反映约谈内容和过程,约谈结束后由约谈人、被约谈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字确认,约谈记录应存档。约谈参加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规定。约谈结束,约谈对象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递交整改报告;约谈组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督查。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将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巴中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和巴中市消委会秘书科应对消费申诉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有计划地开展约谈工作;如有必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临时召集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由巴中市工商局和巴中市消委会负责解释。各县(区)工商局、消委会、开发区分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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