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 出现这4种情况将被约谈

  • 2021年08月26日 17时16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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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四川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效果不佳等情况的约谈工作。

    《办法》规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约谈工作,负责约谈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约谈准备、沟通协调、约谈组织、文件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主持约谈,视情况邀请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同时,《办法》也规定,根据约谈事由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通知可抄送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

    那么,各市(州)出现哪些情况将被约谈?

    对此,《办法》进行了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捕退捕工作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不力的,或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二)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引发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层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规模性非法捕捞、重大案件(事件)引发负面舆情,或对非法捕捞执法监管不力经农业农村厅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四)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为确保约谈成效,《办法》要求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方。约谈方应对照整改方案审查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约谈方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查等措施,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记者 邵明亮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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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制定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 出现这4种情况将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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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四川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效果不佳等情况的约谈工作。

    《办法》规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约谈工作,负责约谈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约谈准备、沟通协调、约谈组织、文件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主持约谈,视情况邀请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同时,《办法》也规定,根据约谈事由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等情况,约谈通知可抄送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

    那么,各市(州)出现哪些情况将被约谈?

    对此,《办法》进行了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捕退捕工作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不力的,或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二)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引发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层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规模性非法捕捞、重大案件(事件)引发负面舆情,或对非法捕捞执法监管不力经农业农村厅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四)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为确保约谈成效,《办法》要求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约谈方。约谈方应对照整改方案审查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约谈方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查等措施,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记者 邵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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