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省国资委出台十条措施支持引导国企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2020年02月07日 13时23分
  • 来源: 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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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6日,省国资委出台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引导全省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举措如下:

    一、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二、国有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

    三、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书面表彰表扬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四、将疫情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影响作为非经营性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予以适度考虑。

    五、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因疫情影响暂时贷款困难的,准予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并在实施担保后向省国资委备案。

    六、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省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七、国有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单项捐赠超过净资产对应捐赠规模的,准予先捐赠后向省国资委备案。定向捐赠防疫物资的,在报省国资委备案后,由省国资委协调办理物流、通关等手续。

    八、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

    九、国有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十、支持国有企业在落实积极有效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海外项目、物资采购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法律指导支持。

    第六、七、十条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川企业,其它条款仅适用于省属企业。各市(州)国资国企可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部分政策措施已开始实施的,以实际实施之日起算),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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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资委出台十条措施支持引导国企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2020年02月07日 13时23分
  • 来源: 省国资委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6日,省国资委出台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引导全省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举措如下:

    一、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二、国有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

    三、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书面表彰表扬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四、将疫情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影响作为非经营性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予以适度考虑。

    五、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因疫情影响暂时贷款困难的,准予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并在实施担保后向省国资委备案。

    六、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省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七、国有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单项捐赠超过净资产对应捐赠规模的,准予先捐赠后向省国资委备案。定向捐赠防疫物资的,在报省国资委备案后,由省国资委协调办理物流、通关等手续。

    八、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

    九、国有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十、支持国有企业在落实积极有效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海外项目、物资采购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法律指导支持。

    第六、七、十条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川企业,其它条款仅适用于省属企业。各市(州)国资国企可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部分政策措施已开始实施的,以实际实施之日起算),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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