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下月起科研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在册

  • 2020年10月23日 14时28分
  • 来源: 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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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将永久取消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扎实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22日,科技厅在成都举行政策解读会,对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政策解读。下月起,11条一般失信行为和20条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被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

    强化科研“底线”“红线”

    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受限

    据了解,下月起施行的《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对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实施细则(试行)》在科技部出台的针对国家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对科研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

    科研失信记录是指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或查处后,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的客观记录。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包括申报人、承担人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咨询评审评估专家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的行为;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现本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等。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包括申报人、承担人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的申报或承担资格;咨询评审评估专家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拒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管理失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这些构成了科技活动的边界,是广大科技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的“红线”和“底线”。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如何惩戒?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

    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据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科技厅目前已搭建起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这相当于四川科研信用的“数据库”,将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

    这个“数据库”还将逐步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据了解,在国家层面,全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提供了在线审核功能,实现了信息共享。在省级管理层面,科技厅已与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建立了信息报送机制。

    同时,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还与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相连。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其他科技创新资质备案、平台基地建设等科技活动中,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共用,加强对法人机构和个人征信情况的前置审核,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资格限制。

    责任编辑: 范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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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下月起科研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在册

  • 2020年10月23日 14时28分
  • 来源: 科技厅
  • 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将永久取消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扎实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22日,科技厅在成都举行政策解读会,对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政策解读。下月起,11条一般失信行为和20条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被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

    强化科研“底线”“红线”

    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受限

    据了解,下月起施行的《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对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实施细则(试行)》在科技部出台的针对国家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对科研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

    科研失信记录是指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或查处后,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的客观记录。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包括申报人、承担人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咨询评审评估专家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的行为;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现本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等。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包括申报人、承担人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的申报或承担资格;咨询评审评估专家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拒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管理失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这些构成了科技活动的边界,是广大科技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的“红线”和“底线”。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如何惩戒?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

    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据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科技厅目前已搭建起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这相当于四川科研信用的“数据库”,将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

    这个“数据库”还将逐步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据了解,在国家层面,全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提供了在线审核功能,实现了信息共享。在省级管理层面,科技厅已与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建立了信息报送机制。

    同时,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还与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相连。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其他科技创新资质备案、平台基地建设等科技活动中,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共用,加强对法人机构和个人征信情况的前置审核,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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