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工作

  • 2020年01月31日 10时49分
  • 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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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于1月29日紧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0〕6号),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要求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财政资金不到位延误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

    一是对患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对确诊感染人员免费治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据实结算;对疑似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疫情防治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明确财政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理、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三是对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采购给予补助。明确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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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工作

  • 2020年01月31日 10时49分
  • 来源: 财政厅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于1月29日紧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0〕6号),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要求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财政资金不到位延误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

    一是对患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对确诊感染人员免费治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据实结算;对疑似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疫情防治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明确财政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理、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三是对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采购给予补助。明确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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