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消委会召开四川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

  • 2019年10月18日 09时23分
  •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10月1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在成都召开四川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宣布就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创下数个“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闫某等4人长期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三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服装、鞋类等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

    近年来,四川省消委会在中消协指导下积极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成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办公室,并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在本案中,闫某等4人的制假、知假、售假行为,具有侵权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巨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具体身份尚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形,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陈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消委会召开四川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

  • 2019年10月18日 09时23分
  •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
  • 10月1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在成都召开四川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宣布就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创下数个“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闫某等4人长期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三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服装、鞋类等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

    近年来,四川省消委会在中消协指导下积极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成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办公室,并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在本案中,闫某等4人的制假、知假、售假行为,具有侵权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巨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具体身份尚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形,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陈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