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发展集体经济 助推脱贫攻坚

  • 2017年03月06日 17时15分
  • 来源: 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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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助推脱贫攻坚,实现到2017年底,今年计划退出的3700个贫困村人均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6元、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达到3元的目标任务,农业厅制定出台了《2017年度农业产业扶贫发展集体经济工作计划》。旨在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营造集体经济发展条件。

      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7年,在除雅安、阿坝、甘孜、凉山以外的127个县(市、区)全面启动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公示清产核资结果、健全登记管理制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对今年计划脱贫摘帽的16个县、3700个村,要重点加强指导。二是强化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三是有序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贫困村特别是今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启动改革试点,重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的实现形式。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政策指导力度,积极探索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前提下,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与其他已量化的集体资产股份一起,通过集体资产运营,实现资产收益扶贫。四是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四荒地”、林地等未发包的土地、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发展物业经济等方式,增加集体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家政、环卫、养老、商贸、金融、保险、广电、通信等方式发展农村服务业,发展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承接村内路、水、塘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集体分红性收入。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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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集体经济 助推脱贫攻坚

  • 2017年03月06日 17时15分
  • 来源: 农业厅
  •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助推脱贫攻坚,实现到2017年底,今年计划退出的3700个贫困村人均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6元、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达到3元的目标任务,农业厅制定出台了《2017年度农业产业扶贫发展集体经济工作计划》。旨在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营造集体经济发展条件。

      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7年,在除雅安、阿坝、甘孜、凉山以外的127个县(市、区)全面启动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公示清产核资结果、健全登记管理制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对今年计划脱贫摘帽的16个县、3700个村,要重点加强指导。二是强化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三是有序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贫困村特别是今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启动改革试点,重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的实现形式。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政策指导力度,积极探索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前提下,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与其他已量化的集体资产股份一起,通过集体资产运营,实现资产收益扶贫。四是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四荒地”、林地等未发包的土地、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发展物业经济等方式,增加集体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家政、环卫、养老、商贸、金融、保险、广电、通信等方式发展农村服务业,发展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承接村内路、水、塘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集体分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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