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省档案局等八部门出台《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2017年03月29日 16时09分
  • 来源: 省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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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档案工作,更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近日,省档案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四川省8个部门首次针对全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7个章节。

      《办法》指出,园区档案是园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所属单位、驻园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园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园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园区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维护园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设立综合档案室,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园区要建立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园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园区内各单位设立档案室或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企业管理、招商引资、城建规划、土地开发、财务管理、产品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以及特殊载体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办法》出台后,省档案局将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办法》,开展相关培训,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办法》有效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全省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积极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和发展,切实发挥档案工作的独特作用。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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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档案局等八部门出台《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2017年03月29日 16时09分
  • 来源: 省档案局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档案工作,更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近日,省档案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四川省8个部门首次针对全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依法开展档案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7个章节。

      《办法》指出,园区档案是园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所属单位、驻园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园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园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园区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维护园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设立综合档案室,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园区要建立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园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园区内各单位设立档案室或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企业管理、招商引资、城建规划、土地开发、财务管理、产品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以及特殊载体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办法》出台后,省档案局将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办法》,开展相关培训,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办法》有效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全省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积极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和发展,切实发挥档案工作的独特作用。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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