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工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维护市场环境

  • 2017年03月01日 09时42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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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今后凡是以省工商局名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该审查制度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多方面。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该审查制度明文规定出台的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该审查制度规定: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该审查制度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同时,该制度规定,如果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以实施。但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川省工商局还将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

      据悉,省工商局将在3月底前对现行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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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维护市场环境

  • 2017年03月01日 09时42分
  • 来源: 省工商局
  •   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今后凡是以省工商局名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该审查制度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多方面。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该审查制度明文规定出台的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该审查制度规定: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该审查制度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同时,该制度规定,如果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以实施。但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川省工商局还将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

      据悉,省工商局将在3月底前对现行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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