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解读

  • 2016年09月01日 15时26分
  •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 【字体:
  •   推进成本监审目录清单化,是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清单化的重要组成。随着新的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川价成〔2004〕227号)已不能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需要,为此,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对定价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并形成《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送审稿)。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解读

  • 2016年09月01日 15时26分
  •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   推进成本监审目录清单化,是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清单化的重要组成。随着新的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川价成〔2004〕227号)已不能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需要,为此,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对定价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并形成《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送审稿)。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