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再次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70%项目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

  • 2015年07月09日 14时31分
  • 来源: 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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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拟定的《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四川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实施。意见明确,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机械电子等领域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将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2014年,我省已将4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环保部门,经过这次再调整下放,累计已下放7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限后,将能够更好地承接环保部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集中做好重大项目、敏感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与过去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划分审批级别不同,这次划分环评审批权限不看项目投资多大,主要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来确定由哪级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两类建设项目:一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使用有机溶剂的鞋业制造、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供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置工程,核与辐射类项目。

      其他不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州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评报批申请。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依据。

      环评审批权限,该放的放,该收的收。意见规定,未设立环保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不应赋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职能。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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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再次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70%项目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

  • 2015年07月09日 14时31分
  • 来源: 环境保护厅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拟定的《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四川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实施。意见明确,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机械电子等领域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将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2014年,我省已将4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环保部门,经过这次再调整下放,累计已下放7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限后,将能够更好地承接环保部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集中做好重大项目、敏感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与过去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划分审批级别不同,这次划分环评审批权限不看项目投资多大,主要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来确定由哪级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两类建设项目:一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使用有机溶剂的鞋业制造、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供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置工程,核与辐射类项目。

      其他不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州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评报批申请。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依据。

      环评审批权限,该放的放,该收的收。意见规定,未设立环保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不应赋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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